大众网青岛2月5日讯(记者 唐嘉宝 通讯员 黄英 张纪娜)哥哥只有小学文化,担心不能通过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让长得相似的弟弟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结果被发现后,兄弟二人共同被判处刑罚。近日,张某明、张某林代替考试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胶州法院依法对二人做出有罪判决。
简要案情
张某明、张某林系在胶州务工人员,哥哥张某明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因为只有小学文化,临到要参加科目一考试怕自己不能通过,便央求初中文化的弟弟张某林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因兄弟二人长得很像,自信不会被发现,弟弟张某林便拿着哥哥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准备进入考场。监考老师在核实考生身份时被发现,便及时与民警联系。随后张某林承认代替张某明参加考试的事实,张某明在家中接到电话后到公案机关接受调查。
胶州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明、张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二人犯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说法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只作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顺应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了代替考试罪,代考或被代的,判处管制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代考行为形成一定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国家考试包括高考、自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试、司法考试等。代考行为破坏国家考试管理秩序和制度,动摇了社会诚信的道德基础,严重损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和公信力;代考行为是对国家培养和选拔人才公正机制的严重挑战,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重影响社会人才评价、选报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出发,对代替考试的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防止引发社会诚信危机,确保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考试选拔机制顺利运行。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考试作弊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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